严禁哄抬物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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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乌鲁木齐晚报

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(记者王丽丽)严禁哄抬物价!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三例价格违法典型案例。

8月10日,为落实首府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,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要民生商品稳价执法工作,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,切实保障疫情期间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(一)沙依巴克区某生活超市涉嫌扰乱市场价格。8月10日早8点至8点30分,该店售卖的蔬菜明显超过日常利润率,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;还存在销售过期食品问题,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已指导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对该超市违法行为立案调查,拟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。

(二)经开区(头屯河区)某蔬菜水果店涉嫌未明码标价、哄抬价格。8月10日,该店销售的所有蔬菜均未明码标价,西红柿进价4.8元/公斤,销售价8元/公斤,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的66%,涉嫌未明码标价、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。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已指导经开区(头屯河区)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对该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,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。

(三)天山区某便利店涉嫌哄抬价格。8月10日,该店在销售土豆、黄瓜等13种蔬菜过程中,存在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,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已对该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,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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